星期六, 5月 23, 2009

終於我也成為了 "勞工"

一直不認為自己會成為一名 "官方定義下的勞工" ,適用勞基法,享受政府為勞工保障的權益。
多年以前想考高普考 "當官",努力了幾年,沒有什麼進展。前兩三年想考博士班當學者,不過也不受肯定。最後決定任命當一個上班族,也讓我離勞工的身份越來越近。隨著勞基法適用範圍的擴大及單位放棄了無謂的抵抗,現在的我,也成為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了。
前兩天參加了單位舉辦的說明會,人事主任劈頭就告訴大家他不希望改變,制度方面盡可能在舊制與勞基法規定中取得兼顧,也希望勞資關係能夠和過去一樣不變。兩個多小時的說明會,除了一些法規方面的說明外,大概就不斷的圍繞在「盡量不改變」這樣的思維打轉。
我不得不說,人事室做得不錯,方案的確做到了兼顧,也算照過到了我們這些員工,只是他們的心態實在讓人又好氣又好笑。這大概就是台灣人對於勞資關係的態度吧!總認為勞工與雇主就是被管與管人的支配關係,而當被管的人有了似乎可以反抗的武器,管人的便不知如何是好了,不是消極的排斥,就是積極的極盡討好。會議當中主任不斷的用「你們」稱呼我們這些員工,雖然極力製造和諧的氣氛,但這樣的用語其實無形當中已造成了壁壘分明的感覺了。
其實勞基法並不可怕,勞基法也不是製造勞資對立的亂源。本單位人事主任的態度應該屬於後者,這已經是比較值得鼓勵的。但我必須說,這樣的態度仍然不對。勞基法跟一切的法律一樣,他所規範的是一個最低的標準,實務上能夠不用就不用。適用勞基法,如果迫使得單位的人事制度必須有所改變,這便是資方需要檢討的地方,因為這代表過去給員工的福利可能在某些地方有所不足。有些單位主管會因為適用勞基法調高了部分的福利,而希望將其於原本多的福利也降低到勞基法的標準。這其實也有失公允。勞基法訂定的眾多基本勞動條件,其背後的意義其實也就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在一個比較對等的地位上針對工作條件進行合意;資方縱然有他的成本考量,但在沒有跟員工商量的情形下,為了符合法令規定而將福利視同施捨般的任意增刪,這其實已非勞基法的初衷了。
而在會議最後,有同仁提及組工會的事情,我也覺得有點多此一舉了。有沒有組工會的必要暫且不論。但在這個資方害怕改變的時間點來提組工會,無疑的只是製造不必要的緊張而已。工會在台灣向來被資方視為洪水猛獸,幾乎與抗爭劃上了等號。但事實上工會的目的卻是希望能與資方創造雙贏的。例如CPBL的球員工會,推動約束會員不涉賭不打假球的運動就是一個正面的例子。工會作為一個資方和每一位員工溝通的管道,其實是可以讓工作更和諧的推展的。而工會抗爭的功能和武器,應該只是非常時期的配角。我們單位如果有需要成立工會,我想也應該從員工聯誼及促進溝通的角度起步,如果一開始便打著爭取權益的大旗,我認為必敗。
整體而言,我肯定單位為了「維持現狀」所做的努力。不過在心態上,勞資雙方都還需要調整。也許需要一段適應期吧!而對於我的影響,大概就是之前一直不認為自己會有一天成為勞工,因此一直不願意加入勞工退休金保險,損失了不少退休金年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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